办理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时间:2023-09-20 15:2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 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所需要提供的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章;调取企业机读档案或公司章程(工商局调取)、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签字加盖公章(原件)
3. 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包括:
⑴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⑵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四至盖章即四邻公章,如四邻有产权人是个人的需要产权人签字按手印)
5. 依法应当纳税的,应当提交完税凭证;
6. 其他相关材料。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基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6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7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8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9其他相关材料。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①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所需要提供的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章;调取企业机读档案或公司章程(工商局调取)、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签字加盖公章(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 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 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3)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4) 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款、缴纳税费的,应该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7其他相关材料。
 
4. 个人购买商品房
1、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2、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
3、不动产统一销售发票(办证联原件)
4、契税完税发票(办证联原件)
5、有销预售许可证者,提供销预售许可证原件
6、夫妻双方共同到场
 
5.二手房买卖
1、买卖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原件)
3、房屋买卖协议或离婚协议(原件)
4、契税完税发票(办证联原件)
 
6.房改购房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婚姻关系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营口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及经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审核的房改手续
4、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5、其他相关材料
 
7. 夫妻离婚析产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手续(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婚姻关系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原始婚姻证明、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4、非住宅已经缴税的提供完税凭证
5、其他相关材料
 
8.房屋赠与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婚姻关系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赠与合同(原件)
5、亲属之间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亲属之间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交户口簿或出生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书或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7、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的,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或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其他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8、购买发票或完税凭证(原件)
9、其他相关材料
 
9.房屋继承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手续(原)
4、继承公证书或有关继承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受遗赠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5、不提交公证书的,提供不动产登记机构规定的继承、受遗赠相关材料(原件)
(1)不动产权证书或新购、回迁、房改等手续;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等:
(3)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4)被继承人、继承人的人事档案(首页及社会关系栏)复印件加盖公章:
(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或其他相关材料);
(6)涉及被继承人父母去世的,提供死亡材料(去世较早的,可提供安葬证、火化证明等):
(7)涉及继承人为独生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证(光荣证、退休证或单位材料等):
(8)涉及继承人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9)如以上材料是外地相关部门出具的,需在当地公证处对手续办理公证;
(10)所有继承人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共同来办理,如不能来,可在当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书》,并附上本人身份证反正面复印件
6、已经缴税的提供完税凭证
7、其他相关材料
 
10.法院判决取得的房屋
1、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2、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申请不动产登记或人民法院持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发票、不动产统一销售发票(原件)
4、完税证明(原件)
 
11.房屋拍卖      
 1、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发票、不动产统一销售发
票(原件)
3、拍卖成交确认书或拍卖成交合同(原件)
4、拍卖公告(原件)
5、拍卖委托书(原件)
6、契税完税发票(原件)
7、夫妻双方共同到场
 
12. 回迁安置房屋
1、熊岳:拆迁协议书(身份证、结婚证、单身提供户口簿)
2、验原件收复印件
3、回迁结算单
4、回迁安置确认书
5、鲅鱼圈:回迁进户通知单(身份证、结婚证、单身提供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6、棚户区改造:合同、发票、税票
7、其他相关的材料
 
13. 房屋拆迁注销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征收部门出具的房屋征收证明(原件)
5、其他相关材料
 
14. 抵押贷款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原件)
4、主债权合同(借款合同)
5、抵押合同(原件)
6、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15.抵押贷款(民间借贷)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借款抵押合同【原件】;
5、其他相关材料。
 
16.抵押贷款(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在一定时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原件】;
5、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
6、其他相关材料。 
 
17.抵押贷款
1、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2)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立项批复、工程进度说明、测绘报告。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8.预购商品房预告设立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已经登记备案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4、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5、其他相关材料。

19.抵押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4、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20.查封登记
1、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2、协助执行通知书
3、其他必要材料

21.注销查封登记
1、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2、协助执行通知书
3、其他必要材料
 
22.单独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原件)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原件)
5、其他相关材料。
 
23.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包括竣工材料)(原件)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测绘成果报告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不动产权籍成果材料(原件)
6、其他相关材料。

2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
(1)依法继承的,应提交继承权公证书(不提交公证书的,提供不动产登记机构规定的继承、受遗赠相关材料);
(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已经缴税的提供完税凭证(原件)
6、其他相关材料。
 
25.依权利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1、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相关材料。
注:(一)继承人、受遗赠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证明、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等可以证明继承或者遗赠行为发生的材料。
(二)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依法有权处分该不动产的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权利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26.依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1、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3、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
(2)因不动产存在相关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受理通知书。
4、其他相关材料。
注:
(一)律师受当事人委托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还应当提交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二)律师持人民法院的调查令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还应当提交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人民法院的调查令。
(三)不动产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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