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时间:2019-03-22 15:5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首次登记
 
 

 

一、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二、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三、申请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变更登记
 
 

 

一、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二、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三、申请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转移登记
 
 

 

一、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二、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三、申请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外,还应提交:

1)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的协议;

2)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

3)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销登记
 
 

 

一、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二、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三、申请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

 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2)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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