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类型有哪些
时间:2021-12-09 09:3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民集体对依法属于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1、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二)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2、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利用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国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包括集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3、宅基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
        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用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5海域使用权
        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海域使用权登记。依法使用海域,在海域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申请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申请无居民海岛登记的,参照海域使用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6、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7、抵押权
         抵押权,指的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依法享有对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三)海域使用权;
        (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消灭的,申办抵押权注销登记
8、地役权
         地役权,是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利用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9、居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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